“法人的实际情与登记的事不一致”包括哪些情形?法人登记事错误有什么后果?“不得对抗”的含义是什么?我们一起去看看《中华共和国民》一编“。民法总则 65 条规定实际情与登记事 不一致怎么处理 在生活中,我们经常会遇到房屋转让的现象,由于我国不懂 产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,所以在房屋的所有权和或者使用 权发生。
而《民法总则》65条规定的关于登记行为最产生的对抗效力问题,具体指其产生的对抗效力对象究竟是“三人”还是“善意相对人”的问题民法总则63条,其并不影响登记行为。:《民》65条规定了商事登记公示效力,对该条进行规分析民法总则不当得利规定,可其在规目的、构成要件、法律效果等多方面藉教义学进一步解释和澄清。商事登记公示效力的规目。
各位考研人er,我们继续更新【一起来背简答题】的民法总则部分。主要是带背法人的剩下的内容。 坚持到的同学们给自己点个赞吧,放弃不难,但坚持一定。中华共和国民六十五条:法人的实际情与登记的事不一致的,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。本条节选自《中华共和国民一编总则三章法人一节一般。
来源:淳化县新闻